(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)通过制约权力和惩治滥用权力行为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,是监督和纪律的最主要功效。

    执纪监督的过程,就是规范行为的过程,就是纠偏补正的过程。《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侧重从加强事前、事中监督的角度,强化正面教育,预警在先,对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,通过严格制度规范让其

    “不能为”。《党纪处分条例》则从事后查处的角度,加强反面教育,使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违法违纪的危害,通过强化警示作用使其

    “不敢为”。要深入推进这两个《条例》的学习教育,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境界、监督意识和纪律观念,通过增强自身

    “免疫力”促其

    “不想为”。总之,我们要不断强化

    “不能为”的制度建设、

    “不敢为”的惩戒警示和

    “不想为”的素质教育,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实做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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